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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盗900岁古树最高获刑12年

2022-10-27 16:33:32

四川:盗900岁古树最高获刑12年

11月28日消息: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全社会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

当前,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形势日益严峻,保护以森林为代表的生态环境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已刻不容缓。我省各地区相关部门,将盗伐珍稀树木,滥伐林木等行为作为打击重点,不断加大打击破坏生态资源和环境资源的犯罪活动,守护生态文明,为绿水青山“护航”。

11月3日,绵竹市人民法院一审对汪甲等“盗窃贩卖900多年树龄古树”一案进行了宣判,汪甲等五名被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被告张己犯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情回顾:盗挖900岁古树卖出88万高价

汪甲、王乙、梁丙、桑丁知道绵竹市汉旺镇青龙村一组桑家大院有一棵紫薇古树,遂多次电话联系并商议:汪甲多次联系桑丁向其了解紫薇树周边村民的情况,桑丁明确表示该紫薇树不是桑家大院也不是他的,汪甲让桑丁负责做桑家大院周围老百姓的工作,让桑丁以及桑家大院的人对其挖树的情况保密。

之后汪甲联系王乙,王乙联系了梁丙,三人去现场看后都知道该紫薇树是挂牌保护的古树。2013年10月10日,王乙联系吊车,雇佣挖树工人,汪甲接送挖树的工人,梁丙联系货车和现场指挥,在当天夜间,采用秘密手段,将桑家大院处的这棵挂牌紫薇古树盗走。吊车车主郑戊在案发现场明知他人盗窃,仍指令吊车工人提供帮助。装运好后,梁丙给了汪、王、桑、郑四人共29万元。其后,梁丙以58万元的价格转手卖给张某。张己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为了谋取利益,收购该紫薇树并将其以88万元的价格贩卖给四川奥士绿化有限公司。

案发后,该紫薇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移栽至绵竹市汉旺镇青龙村。经四川楠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树为紫薇树,树龄达921年(正负27年),立木蓄积为2.2131立方米。经绵竹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紫薇树价值为人民币965400元。

法院审理:“非法采伐”还是“盗窃”成该案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汪甲、王乙、梁丙、桑丁、郑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为9654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张己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树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汪甲、王乙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当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这一罪名的客观行为可以看出,这一罪名侧重打击的是非法采伐的行为,是指在采伐的过程中没有经过许可或者批准;而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本案中几名被告人明知紫薇树不属于他们中间任何人所有,而且一开始就是看重紫薇树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才有预谋在晚上秘密盗走了该树,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谋取经济利益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的五名被告人为了谋取经济利益,秘密窃取古树,应当以盗窃罪定罪。

11月4日,绵竹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汪甲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万;被告人王乙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8万;被告人梁丙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5万;被告人桑丁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被告人郑戊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5万;被告人张己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

保护古树需多方合力

10月21日,记者来到紫薇古树被盗挖的现场,在这个名为“桑家大院”的地方,古树被盗挖后留下一个直径约2.5米的大树坑,坑里已长满了杂草。古树已经被挪到了村里专为保护古树修建的一个广场上,粗壮的枝干也被截去好几枝。目前,古树抽出了新枝条,重新换发生机。

“我以前只知道这棵树叫‘紫荆花树’,树形好看,就像一个大一样,可惜被偷挖后,枝条被截了一些。”村民杨某今年已71岁,他告诉记者,村民们都认识这棵树,但是之前对这棵树的价值却并不十分了解。一位姓林的村民无不忧虑地说:“这棵树价值这么高,但是不偷,谁又知道呢?”

看来,不仅要为古树修建广场,更应该让村委会和村民形成合力,增强保护古树的意识,让古树在精心看护、妥善管理当中永葆生机。(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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